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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频|乘风追梦 与国同行

[贝蒂米勒] 时间:2025-04-05 04:40:56 来源:五色相宣网 作者:韩红 点击:126次

三是增强宪法委员会成员任命的民主性,议会两院议长实施之任命必须向本院的有关常设委员会征求意见,总统的任命也应当公开咨询议会各院常设委员会意见并取得其同意。

4.细化宪法原则,弥补宪法漏洞 社会现实变幻且复杂,人类的认识水平又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难免会有一些疏漏和不足,宪法解释制度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诚如我国宪法学泰斗许崇德教授所言: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动宪法的向前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同时又保证宪法能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客观实际需要,为社会之发展开辟正确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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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美国宪法解释要受到如下因素制约。美国宪法解释的限度 美国宪法解释虽然功能强大,方法成熟,但其并非无所不能,而有着其内在的限度。1.宪法文本和制宪者意图 法官解释宪法时不能脱离宪法文本结构和语言的客观含义,也不能违背宪法文本所体现出来的制宪者的意图。在1798年的卡尔德诉布尔(Calder v.Bull)征收案中,美国最高法院Chase大法官认为,一些确定的重大原则决定着立法权的界限,防止立法权被明显、公然地滥用。美国宪法解释的法理基础 美国由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日本、印度及中南美洲许多国家也都采用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职制度、工资制度对于保证宪法解释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具有很大的作用。二是负责某种公务的国家组织的总称,这是一般法律用语。

第一,混淆检察院的组织定位和权力属性。这时机关作为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的国家组织,区别于企事业单位等,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和受质询的机关。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的说明》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十分令人信服的论证,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一重领导、一重监督或垂直领导(38)。

第四,关于检察院职权属性的二分法。因此,只有将检察机关的权力区分为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才能保证权能吸纳的精确性和体系性,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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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在我国宪法中,国家权力主要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实际上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体制。总体说来,检察权具有事后性、诉讼性和追究性,是一种裁量性和救济性权力,与其他权力相比是横向平行设置。

【内容提要】 我国宪法文本的多值逻辑使检察制度具有多重复合结构。国家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主要是领导体制,包括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国务院对全国行政机关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以权限划分为基础的工作和决策领导及其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故检察制度之争,本质是新旧之争,或曰古今之争。对旧有国家管理人员的矛盾,当时地方有大量的旧式国家管理人员,社会革命党人渗透,需要对他们进行监督。

(30)参见: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1975年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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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根据上述对司法权的界定,可将检察院的职权从总体上区分为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从而保持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内的逻辑一致性,也符合实践的发展,并为检察制度改革提供了空间。

(40)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法学》2007年第9期。②具体论述参见:孙谦《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这是因为国家机构一章中的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的定位在宪法第三条并没有规定,但它们也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和受其监督,加之第一款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决定了二者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是一样的制度逻辑,因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扩大解释[18]。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也有学者的观点前后发生转变等等。因此,区别于西方经典的司法权概念,我国司法权具有独立性、连锁性、层次性和过程性等特点。

苏联的国家结构比较复杂,属于联盟共和国,各共和国由于民族主义和地方主义,潜在的分裂危险长期存在。(14)一些立法机关也有行政权甚至司法权,一些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造法权,一些行政机关也同样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例如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享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英国的议会上议院曾经长期行使司法权,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和法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行政系统。

三是广义说,司法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国际审判,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律活动。只有走向历史的纵深,并探究我国检察制度乃至宪法的现实境况,才能真正把握未来检察制度的正确走向,提高宪法对检察制度的涵括能力。

1978年宪法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是否遵守宪法行使检察权,这是以前所没有的。(13)参见:邵辉《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2012年第2期。

尽管列宁的检察理论、西方分权学说、中国传统监督思想及其制度实践,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资源,然而基于单一理论或制度模式的检察制度,虽然具有理论逻辑的一致性,但缺乏功能的自足性和面对未来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韩大元《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解读》,《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1975年宪法将人民检察院撤销,其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

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4页。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即垂直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根本性和不可缺少性地位,如审计监督权、审判权和检察权。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和1982年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32)时至今日,这种定位依然没有改变。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兼评侦检一体化模式》,《人民检察》2002年第3-4期。

这是政治逻辑和实效导向而非认识面向(41)。以后又被林彪、‘四人帮加以利用和扩大,作为砸烂检察机关的借口。也有学者虽然主张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说,但在比例或内容上却不一样。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标志着一般监督在我国须重新审视。

2006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属性和权力配置是两个层次的概念,权力配置属于权力在法律中如何规定和安排的技术性事项,宏观上主要有位阶配置和组织配置,需要考虑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技术治理,其总体配置目标是达到最大效能。

另外,即使将司法权界定为裁判权,那么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等也不宜定性为行政权。张霞《论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3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但明确规定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一词逐渐被解除政治禁锢,由政治话语逐步成为法律话语,学界也开始探讨司法的内涵,目前主要有裁判说、国家处理案件活动说和解决纠纷说三种(22)。

(责任编辑: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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